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校院系级党组织及所属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05-20 来源:数学学院所属栏目:政策法规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指示精神,加大经费投入使用力度,确保全省高校基层党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从2016年起,组织指导全省高校统一设立院系级党组织及所属党支部使用的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现就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组织全省高校建立稳定的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在工作开展中,坚持专款专用,各高校党委要按照省委要求将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统一列入高校年度财务预算,专门用于院系级党组织及所属党支部建设和党建活动。坚持科学使用,高校党委及所属基层觉组织,每年根据基层党建工作实际需求制定计划,确定经费支出项目及金额,确保经费充分发挥作用。坚持规范操作,认真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确定、管理、使用基层党建工作经费,提高经费保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坚持强化监督,定期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经费标准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列入高校年度财务预算,按照教职工党员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学生党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标准核定。

    三、使用范围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包括院系级党组织及所属党支部开展党务工作培训、党建主题教育活动、党建工作调研考察、党建理论研究,建设党建宣传和活动阵地,订阅、购买和印制党建工作资料,慰问和补助困难党员、群众,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发生的费用。

    1.开展党务工作培训:是指组织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教育培训发生的培训费。可支出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费用。培训费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2.开展党建主题教育活动:是指组织党员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党性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等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以及组织党员开展志愿服务等党组织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支出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活动场地费、门票费等费用。

    3.开展党建工作调研考察:是指基层专兼职党务工作者赴其他高校及相关部门开展党建工作调研考察、学习实践等发生的费用。可支出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

    4.开展党建理论研究:是指组织基层党务工作者和党员开展觉建理论研究发生的费用。可支出开展专题调研、集中研讨的费用,以及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5.建设党建宣传和活动阵地:是指加强院系级党校、党员活动室、党建网站等阵地建设发生的费用。可支出购买设备器材,进行室内装饰,制作展板、橱窗、海报,开发建设党建网站、信息系统、传播平台等费用。

    6.订阅、购买和印制党建工作资料:是指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建工作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以及印制党内文件、学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7.慰问和补助困难党员、群众:是指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群众发生的费用。可支出购买慰问品的费用,以及交通费、困难补助费。

    8.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是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发生的费用。可支出购买或制作奖状、证书、奖牌、奖品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奖励。

    9.其他基层党建工作和活动发生的费用

四、管理流程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在认真执行财经纪律的基础上,主要施行以下操作流程: 

    1.列入预算。高校党委每年认真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按照基本标准核定经费,经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列入学校当年财务预算。

    2.申请审批。各党支部根据实际需求,采取一事一报方式,认真填写《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申请表》,就党建工作及活动的事项、内容、金额向院系级党委(党总支)提出书面申请,一次性申请经费3000元以下的,院系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同意后即可执行;一次性申请经费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院系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党委会(支委会)研究确定,院系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同意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审批签字予以执行。

    3.支出报销。相关党支部在上级审批同意的基础上,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支出党建活动经费。党建活动结東后,支出费用实行联签报销程序。一次性支出经费3000元以下的。应凭正规票据,由经手人和院系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财务处负责人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审核签字后报销;一次性支出经费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应凭正规票据,由经手人和院系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财务处负责人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审核签字、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销:

    4.民主监督。院系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征求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监督。

    5.定期报告。院系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12月底前,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本年度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总结经验、查我不足、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学校党委组织部汇总情况后形成专门报告报学校党委,在学校党委的指导监督下,不断加强和改进经费保障工作。

    五、落实责任

    1.高校党委是落实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的指导监督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和院系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各高校要把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基层党组织班子考察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接受上级党组织检查和党员群众评议。

    2.各高校党委要指导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依据本意见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细化经费预算、审批、报销、报告等程序步骤,保证经费及时到位、足额使用,发挥最大效益。

    3.各高校每年要统一组织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门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经费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使用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省高校工委、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高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保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表扬先进、批评落后。
    4.本意见由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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