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遴选2018年度通化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推荐国家级、省级项目工作的通知
教函字〔2018〕9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报送2018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通知》(教高司函〔2018〕14号)要求,现启动通化师范学院2018年吉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国家级项目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学院按照《通化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好立项宣传、申报工作,并于2018年5月5日前登录通化师范学院实验实践教学创新服务平台(http://222.160.124.243),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页面的友情链接进入该平台完成项目申报工作,登录账号和密码与教务管理系统账号密码一致,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流程:
1.项目负责人(学生)登录管理系统下载申报书模板填报,并上传申报书。
2.项目指导教师登录管理系统对学生项目和申报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学院(注:同一个项目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3.学院将最终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推荐到教务处。
4.每个学院申报项目不得少于10项(注:每名教师只能指导一个大创项目、未结项的大创项目指导教师不得重复指导)
通化师范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教函字﹝2012﹞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文件精神,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适应各行各业发展需要的创新创业型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合我校实施“实践性、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
参与本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创业实践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和导师指导下完成项目;要自主设计方案、自主管理项目、自主完成项目;要注重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通化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组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科研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主要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经费落实、立项组织、检查和结题、奖励与表彰等。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负责制订本院的实施细则,全面组织和落实本院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分类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在可能情况下,创业实践项目争取获得企业和创投机构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条件
1.“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主要面向全校全日制本科1-3年级学生,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5人(含负责人)。同时,鼓励跨年级、跨专业组合,鼓励学科交叉的项目。
2.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创业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可自行联系校内教师或企业人员作为导师。
3.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每名学生不得同时参与多个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九条 每个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需配备一名指导教师,负责整个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每名教师原则上不得同时指导多个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1.拟申报项目的学生需填写《通化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所在学院。
2.各学院要对学生的申报项目进行初评,择优遴选排序后向学校推荐申报。
3.“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推荐申报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统一进行评审,确定校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择优推荐国家级、省级项目。
第十一条 已获得学校其他经费支持的项目,如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科技竞赛等,不得重复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四章 项目运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获批后,项目负责人需认真填写《通化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制定科学合理、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有效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共同进行阶段性检查,二级学院每学期检查一次,学校工作小组进行定期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等。二级学院的阶段性检查要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学校。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项目组的研究活动,定期召开项目组会议,讨论项目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研究思路等,并对前期工作做出评价,提出具体建议,促进项目组按进度完成研究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中期,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课题的进展、初步的实验情况、遇到的困难、下一步的工作计划等。专家通过查阅“中期检查报告”、听取项目负责人关于课题进展情况的汇报,对每个项目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出以下三种处理意见:①改进后可继续执行;②提出警告、观察后再定继续执行或中止;③中止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二级学院定期组织参加项目的学生开展交流活动,并积极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外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平台;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开展经验交流。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基金,用于项目资助。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高效。具体规定如下: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经费由教务处负责发放。项目经费可在立项后至中期检查前使用总经费的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使用另外50%。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2.学校批准的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根据经费预算自主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但需经指导教师审核批准。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做好项目经费的使用记录。
3.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完成项目所需要的资料费、打印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开展实验所需的原材料(包括耗材、化学试剂等)购置费;确需外出调研的差旅费,应提交指导老师签字的相关通知文件。项目经费不能用于支付餐饮费、出租车费。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如确有必要,需由原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应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实事求是地开展项目研究,所得研究数据和资料不可造假,不可剽窃他人成果。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组按申请书完成研究工作、取得了预期研究成果,可以申请结题,同时提交《通化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验收书》及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结题时,指导教师要对项目组在整个研究过程中的调查论证、方案实施、能力水平、工作态度、创新意识、团队合作等方面给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而延期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提交《通化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延期结题申请表》,并详细阐明延期的缘由,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及学院领导小组审核,由教务处审批后生效。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各学院共同组织验收评审工作。通过验收的项目,颁发通化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书。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专利、设计书等成果必须标注“通化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及其项目编号,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三条 对于探索性研究项目,允许失败(由于态度不认真或工作不负责而造成的失败除外),对于失败项目应在总结报告中对失败的原因作认真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要积极为参与项目的学生团队及个人免费做好提供实验场地、设备以及技术等服务工作。学校各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做好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宣传报道和学习交流、互动促进等工作,确保大学生及时了解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鼓励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与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创业实践相关的选修课程。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在学分认定、成果认定等方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项目指导的教师,学校参照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标准计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经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学院指导小组和学校专家组审查,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对于研究成果已经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经审核鉴定后可代替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教务处。各二级学院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通化师范学院教务处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