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01 来源:数学学院所属栏目: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学生注册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通化师范学院学籍,在最长学习期限内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同时包括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借读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注册,是指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于规定期限内进行在学资格的认定。

第四条 注册是延续学籍有效性的必要条件。未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其学籍有效性自动中断。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由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并与学校教务处、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共同构成学生注册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行使注册的审批、控制等管理职能,设定注册期限,分派各学院注册权限,审批暂缓注册申请;维护《学生综合管理系统》数据库中的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异动信息;统计、汇总注册情况和未注册原因,上报校长办公会或专项会议退学学生名单。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等资格审核、程序办理和数据维护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及时更新学生缴费信息,设置缴费开始和结束时间。缴费信息应于每学年末放假前和学年开学初各完成一次集中更新。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的教学活动安排,未按规定注册的学生,不具备选课资格,不允许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不得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教务处应于每学年初将因学业原因留级、退学学生名单函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国际教育学院配合学生工作处做好国际学生注册的宣传工作,及时告之注册的相关规定,督促国际学生按时到校完成注册,并在注册前将申请缓注册的国际学生名单审核后提供给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各学院负责保管和使用注册章,配合学生工作处及时将注册的相关规定告知学生,督促学生按时完成注册,并在规定时间内收齐已完成电子注册学生的学生证加盖注册章。

学生因休学、退学、复学、转学、转专业、出国留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所在学院应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手续。

 

第三章  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注册: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并按时返校;

(二)已按时返校并在学生工作处办理了助学贷款、减免学费手续,且缴清应缴学费额度和批准的贷款额度、减免额度的差额之后。

第十三条 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暂缓注册:

(一)向学校申请缓缴费且已通过审核的;

(二)具有注册资格,但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注册的。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办理注册手续:

(一)因病、事休学期间;

(二)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期间;

(三)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学习或交流,免缴费且保留学籍期间;

(四)按学校规定,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正在履行程序期间。

 

第四章  缴费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前或新生入学报到前,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完成缴费,取得注册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向学校申请缓缴费:

(一)被所在学院认定为特困学生;

(二)非本人或家庭原因,没有助学贷款;

(三)不具备申请减免学费条件。

第十七条 学生缓缴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五章  注册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注册分为电子注册和学生证注册。电子注册是指学生在《学生综合管理系统》中注册,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集中完成;学生证注册是指学生完成电子注册后,由所在学院收齐学生证统一加盖注册章。

电子注册和学生证注册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 电子注册的期限为:学校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完成;学生证注册的期限为:学校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完成。

第二十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完成缴费,但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暂缓注册申请,由学院初审后统一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暂缓注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按未注册处理。

申请暂缓注册的学生到校后,须本人持学生证到学生工作处进行注册

第二十一条 缓缴费的学生应在缓缴费期限结束前完成缴费,本人持学生证及缴费证明到学生工作处进行注册,逾期按未注册处理。

学生在暂缓注册期间所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待正式注册后由教务处予以确认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院将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代其完成电子注册;待学生到校后,由所在学院收齐学生证加盖注册章:

(一)具有注册资格,但按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在外实习或学习,不能按时到校履行注册手续;

(二)具有注册资格,但在校外执行学校公派任务,不能按时到校履行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缓注册(缓缴费)期间,正常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按要求完成注册,其学籍有效性自动中断,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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